时间: 2025-01-30 10:40:46 | 作者: 毒麻药品柜
《新疆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已由新疆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适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及时组织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铲除。
第十七条 禁止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电子烟油等物品中添加罂粟、古柯植物、植物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禁止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广告,不得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但用于禁毒宣传教育和药用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工业与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实行采集、出售、收购许可,建立流向监控、运输核查、追溯制度,加强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管理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者应当对第二类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马停止销售。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麻醉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马停止销售。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登记麻醉药品、等有相关限制规定药品的处方开具、调配使用、销毁处置等情况,发现开具、调配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马停止开具、调配。
药品零售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对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出租、转让其持有的离心机、反应釜等易制毒特定种类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个人隐私信息,并及时将登记信息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等核磁共振波谱仪持有单位,应当落实实名登记、图谱报备、一机一人管理制度,及时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检测委托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发现违法使用行为和外接检测的不正常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来制造毒品的物质,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药监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具有社会危害的物质,纳入成瘾性替代物质临时管制清单,发布危害预警,加强流向监控,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全方位检查,防止走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物品安检和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工作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成瘾性替代物质的,应当立马停止运送、寄递,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和旅馆、酒店等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建立日常禁毒巡查制度,防止场所内发生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原料、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网络运营者以及互联网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互联网空间传播涉毒信息,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马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网络运营者以及互联网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资金流动的,应当立即向反洗钱行政主任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