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黑龙江药品储存、运输和仓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 2025-01-25 15:39:42 |   作者: 毒麻药品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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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储存、运输和仓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试行)》政策解读

  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储存、运输和仓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试行)》(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构建全省药品专业化物流体系,促进流通资源有效整合,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省内开展药品委托(受托)储存、运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其他企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做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做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储存的,应当按规定向黑龙江省药监局报告。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储存药品的,应当依法向黑龙江省药监局申请仓库地址变更。

  接受委托储存药品的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资质的人员,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收货、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运输等操作规程,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有与委托单位实现数据对接的计算机系统,对药品入库、出库、储存、运输和药品质量信息进行记录并可追溯,为委托方药品召回、追回等提供支持;

  (三)有符合《黑龙江省发展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对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条件。

  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储存、运输活动,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

  受托方再次委托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并与再次委托运输的受托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运送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受托方发现药品存在重大质量上的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黑龙江省药监局报告,并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省内药品批发企业跨省开展委托储存的,应当依法向黑龙江省药监局申请仓库地址变更。

  药品现代物流批发公司申请仓库地址变更的,应符合《黑龙江省发展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指导意见(试行)》对药品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要求。

  省内药品批发企业跨省增设仓库的,黑龙江省药监局商请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增设仓库应当同时满足黑龙江省和仓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管理部门仓库设置门槛,并纳入批发企业统一的计算机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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