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25 02:54:57 | 作者: 毒麻药品柜
(三)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品和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利用互联网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监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七)品和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品和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品和定点生产公司数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从事品、第一类生产以及第二类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品和,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请首次上市的品和的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第十八条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没办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够确保供应品和时,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品和。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业停止品和的生产。
第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品和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品和销售给具有品和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品和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品和第一类的需求总量,确定品和第一类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该依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做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可以经营品原料药和第一类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品和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利用互联网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监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品和第一类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品和第一类的能力,并具有保证品和第一类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品和第一类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和第一类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公司能够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品和第一类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品和第一类。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品和第一类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品和第一类,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公司能够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品和第一类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品和第一类;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品和第一类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品和第一类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品和第一类。
区域性批发公司能够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品和第一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品和第一类。
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品和第一类,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十九条第二类定点批发公司能够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品和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品和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能够从事第二类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类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
第三十三条品和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